政治雷達法律科技產業園區產學合作與技術人員及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 › 第3條

科技產業園區產學合作與技術人員及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 第3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得因應企業需求,協助媒合企業與學術研究機構,辦理下列產學合作推動事項: 一、人才培訓:指企業與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針對所需人才之各類教育、培訓、培育、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 二、創新技術研究發展:指技術合作、創新應用、場域實證、協助專利申請與技術移轉,及提供相關諮詢。 三、新創事業培育:指創新產品與服務發展時期,引薦業界專家予以輔導、提供知識創造交流、空間、設施、資源整合與事業媒合及其他相關服務。 四、其他與人才培訓、創新技術研究發展及新創事業培育之相關事項。 其他經園管局擇定之機構或團體,亦得納入園管局媒合企業辦理產學合作之對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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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