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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產學合作與技術人員及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 第7條

為推動技術人員之交流,園管局得協助企業之間、或企業與學術研究機構之間辦理專業技術交流及合作。 參與前項活動之人員應遵守技術保護及營業秘密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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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