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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產學合作與技術人員及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 第8條

為推動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園管局得協助企業提供或捐贈儀器設備予學術研究機構,並約定使用規範、財產歸屬及其他相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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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