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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社區土地租期訂為二十年以下,期滿原承租人得申請續租;期滿若不續租,地上建築物,得由園管局或分局依重建成本折舊後取得。 前項原承租人申請續租,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向園管局或分局提出。 第一項所稱重建成本指使用與勘估標的相同或類似之建材標準、設計、配置及施工品質,於價格日期重新複製建築所需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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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