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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開發投資興建人施工途中如因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繼續興建時,得經園管局或分局同意停工,另行協商善後事宜;因開發投資興建人之故意或過失無法進行,而致園管局或分局發生損害時,應依法負賠償責任,並由園管局或分局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及無償取得未完成建築物所有權,或由開發投資興建人自行拆除所有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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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