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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承租人於租約有效期間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園管局或分局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已繳租金不予發還: 一、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 二、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逾四個月。 四、承租人其他違反租賃契約之情事。 前項租約終止後,地上建築物應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如不自行拆除,經園管局或分局通知後六個月內仍不拆除完成者,該地上建築物所有權由園管局或分局無償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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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