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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3條

社區土地之開發,應配合科技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計畫、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擬具開發興建計畫報經濟部備查。 前項開發興建計畫包括開發興建目標、預定開發興建地區範圍、開發興建方式、開發進度、財務分析及預期效益。 第一項依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開發興建時,土地開發利用應依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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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