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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8條

建物所有權人未依核定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改善,除協商紀錄另有約定外,視為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未與園管局完成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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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