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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5條

園管局辦理使用情形不當公告及通知前,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於所定期限內陳述意見: 一、建物所有權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認定使用情形不當之事由及其法規依據。 三、建物所有權人得提出陳述書。 四、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 五、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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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