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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6條

園管局應將使用情形不當公告揭示於公布欄、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周知,並以書面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改善不當使用情形。 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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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