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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第9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租屋服務事業,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原認定函失其效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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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