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 第8條

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第8條

經評鑑結果列為甲等以上之租屋服務事業,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牌或獎狀。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專責法人或機構,得依前二條及前項規定辦理受委任之租屋服務事業評鑑。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