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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 第8條
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第8條
經評鑑結果列為甲等以上之租屋服務事業,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牌或獎狀。
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之專責法人或機構,得依前二條及前項規定辦理受委任之租屋服務事業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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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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