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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0條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依前條第一項文書之規定,定期篩選自動提供締約他方之資訊,按規定格式、程式語言製作加密檔案送我國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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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