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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2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文書規定提供之資訊,應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解密、辨識及歸戶,供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運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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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