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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4條

我國主管機關依締約他方要求回饋資訊或有回饋締約他方所提供資訊使用情形或效益之必要者,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製作文書及檢視之程序,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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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