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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5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回饋之資訊,應轉交原送交資訊之相關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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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