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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7條

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調查或備詢,或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者,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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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