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 第26條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6條

我國主管機關對於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疑義,得洽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租稅協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或相互協議相關法令規定,進行相互協議程序或類似爭議解決程序。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