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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宅團體,指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會員基礎,並依法成立之非營利團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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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