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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第3條

租賃住宅團體提供下列租賃住宅相關事務,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一、法律、金融、保險、租稅優惠、租金補貼、福利措施、租金行情、搬遷服務及住宅服務業之資訊或諮詢。 二、住宅屋況檢查及修繕之資訊。 三、租賃契約書協助檢視服務。 四、協助糾紛處理及諮詢。 五、教育訓練或研習活動。 六、其他與出租人或承租人權益相關之事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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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