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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獎勵,應訂定獎勵計畫,辦理評選。 前項獎勵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評選三個月前公告: 一、獎勵資格及條件。 二、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 三、申請應附文件。 四、評選方式、基準及程序。 五、獎勵方式。 六、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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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