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 第4條

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對辦理前條租賃住宅相關事務成績優良之租賃住宅團體,得以頒發獎金、獎狀、獎牌、獎座或其他適當方式獎勵,並以公開儀式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