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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26條

第 三 章 租賃住宅服務業 › 第 二 節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經參加全國聯合會舉辦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並測驗合格者,應於取得合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團體、學校登錄及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始得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前項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六個月內,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應檢附其於最近二年內參加全國聯合會舉辦換證訓練並測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團體、學校重新辦理登錄及換證。 前二項訓練、測驗資格、課程內容、時數、收費費額、登錄、發證、換證作業、規費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2條外國人得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參加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前項測驗合格並登錄及領有租賃住宅管理…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的其他條文

第27條有第二十條第四款、第五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已充任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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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