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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43條

第 五 章 附則
全國聯合會成立前,其應辦理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0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者,自施行之日起,得繼續營業二年;二年屆滿後未依第十九條…第41條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得繼續執業二年;…第42條外國人得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參加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前項測驗合格並登錄及領有租賃住宅管理…第44條依本條例規定受理申請核發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證,應收取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第45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6條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除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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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