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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46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之二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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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