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第11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會調處全國聯合會受理之代為賠償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國聯合會受理日起三十日內,應指派委員召開調處會議討論之。 二、調處會議應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或提供書面資料。 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日期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 四、調處結果應送請本會審議,於審議決定後十日內提報全國聯合會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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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