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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會設監察小組,置監察人三人,由全國聯合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一、租賃住宅服務業代表一人。 二、專家學者一人。 三、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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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