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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第13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3條
監察小組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本基金預算及結算報告。 二、稽核本基金會計簿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察本會業務、財務是否依本會決議及本辦法規定辦理。 除前項第一款事項應經監察人二人以上之審議同意外,其他事項監察人均得獨立行使。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審議及稽核,得委請律師或會計師提供書面意見,其費用由本基金孳息支付。 監察小組執行第一項職權時,如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應送請全國聯合會為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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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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