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第13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3條

監察小組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本基金預算及結算報告。 二、稽核本基金會計簿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察本會業務、財務是否依本會決議及本辦法規定辦理。 除前項第一款事項應經監察人二人以上之審議同意外,其他事項監察人均得獨立行使。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審議及稽核,得委請律師或會計師提供書面意見,其費用由本基金孳息支付。 監察小組執行第一項職權時,如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應送請全國聯合會為必要處置。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