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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9條

本會應編製下一會計年度之基金孳息運用計畫及預算報告,經本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經本會監察小組審議通過後,於下一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該運用計畫及預算報告連同委員會會議紀錄經向全國聯合會報告後,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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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