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第18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本基金孳息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關於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管理與市場趨勢資訊之蒐集、分析、統計及研究事項。 二、關於租賃住宅服務業政策、法令、制度之宣導及研究建議事項。 三、關於租賃住宅服務業教育訓練及優良從業人員表揚事項。 四、關於租賃住宅糾紛諮詢、調處及代為賠償等業務事項。 五、第十五條規定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薪資。 六、其他辦理營業保證金收支管理業務之相關支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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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