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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第18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本基金孳息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關於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管理與市場趨勢資訊之蒐集、分析、統計及研究事項。 二、關於租賃住宅服務業政策、法令、制度之宣導及研究建議事項。 三、關於租賃住宅服務業教育訓練及優良從業人員表揚事項。 四、關於租賃住宅糾紛諮詢、調處及代為賠償等業務事項。 五、
第十五條
規定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薪資。 六、其他辦理營業保證金收支管理業務之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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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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