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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24條

全國聯合會成立後,前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營業保證金繳存作業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應將保管之營業保證金及其相關繳存證明文件移轉至全國聯合會。 營業保證金經依前項規定移轉後,租賃住宅服務業原領有之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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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