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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23條

全國聯合會成立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指定辦理營業保證金繳存作業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該會及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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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