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第6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6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並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提報全國聯合會審議通過後聘僱;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