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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5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全國聯合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一、租賃住宅服務業代表三人至五人。 二、專家學者二人。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或二人。 四、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輔導成立之租賃住宅出租人團體代表一人。 五、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輔導成立之租賃住宅承租人團體代表一人。 六、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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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