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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 第11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11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依本條例
第二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向全國聯合會請求退還溢繳之營業保證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退款請求書:載明退還理由、退還營業保證金之數額及方式。 二、營業處所裁撤證明文件或經營規模縮減前後對照表。 三、
第八條
第一項規定之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 租賃住宅服務業對全國聯合會退還營業保證金之數額有疑義者,適用
第八條
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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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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