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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11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全國聯合會請求退還溢繳之營業保證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退款請求書:載明退還理由、退還營業保證金之數額及方式。 二、營業處所裁撤證明文件或經營規模縮減前後對照表。 三、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 租賃住宅服務業對全國聯合會退還營業保證金之數額有疑義者,適用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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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