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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10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全國聯合會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退款請求書:載明退還理由及退還營業保證金之方式。 二、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證明文件。 三、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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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