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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4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依下列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其總額最高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一、每設一營業處所,繳存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每一營業處所之經營規模,達二百五十件者,增繳新臺幣十萬元;逾二百五十件者,每逾一百件,再增繳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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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