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 第2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第2條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一、申請或變更許可:每案收取許可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或變更登記:每案收取登記費新臺幣五百元;經發給登記證者,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 三、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證: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