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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12條

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應按所需費用覈實編列,並依下列規定向參加者收取費用: 一、訓練費用,每小時收費不得逾新臺幣二百元。 二、資格測驗費用,不得逾新臺幣六百元。 三、換證測驗費用,不得逾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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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