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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 第19條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19條
全國聯合會應於管理人員訓練課程開課前,建立參加訓練人員名冊,並於訓練完成後一星期內記錄訓練課程時數。 全國聯合會應於管理人員測驗前,建立參加測驗人員名冊,並於測驗完成後一星期內記錄測驗成績。 前二項人員名冊、訓練課程時數及測驗成績,全國聯合會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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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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