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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行為能力,且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全國聯合會舉辦之管理人員資格訓練(以下簡稱資格訓練): 一、國內、外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持有證明文件。 二、通過考試院舉辦高等、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三、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前項規定於外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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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