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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4條

資格訓練應包括下列課程: 一、本條例相關法規。 二、不動產租賃及租稅相關法規。 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 四、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 五、各式住宅租賃契約與委託管理契約應記載(約定)及不得記載(約定)事項。 六、租賃關係管理及糾紛處理實務。 七、屋況設備點交及故障排除實務。 八、建築物設備管理維護實務。 九、室內裝修相關法規。 十、專業倫理規範。 前項訓練課程總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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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