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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本設施經營者於移動本設施實施火化業務前,應先徵得火化地點之經營者或管理單位同意,並將行經路線及預定停留時間,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移動至存放地點以外之直轄市、縣(市)實施火化業務者,並應報實施火化地點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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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