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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本設施應置專任管理人員,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負責下列事項: 一、本設施各項設備之維護。 二、本設施使用程序之確認及管理。 三、本設施使用紀錄之處理。 四、其他特殊狀況之通報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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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