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40條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40條

駕駛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安全駕駛所必須之視界。 二、能防止因行駛中之振動、衝擊、搖盪以致操作人員墜落之構造。 三、前方窗戶應使用安全玻璃遮護,並應具有確保清晰之自動擦拭裝置。
AI 白話解釋
← 第39條看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