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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進口許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 二、基本資料:公司名稱及住址、公司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地址。 三、許可內容:進口之燃料種類、數量、品質及成品儲槽。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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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