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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進口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期滿仍未輸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七日至十日內申請展延。但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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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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