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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一句話看懂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規範了對於移動污染源如車輛或船舶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時的裁罰基準和程序,以確保依法行政和統一裁罰標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10-28・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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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管機關對違反本法之行為,其裁量罰鍰額度除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辦理外,並應審酌違反本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罰鍰額度計算公式如下: 罰鍰額度=A x B x(1+C)x罰鍰下限 前項公式符號定義如下: (一)A:指移動污染源類型。 (二)B:指違規情節。 (三)C:指得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屬得加重裁罰事項之C為正值;屬得減輕裁罰事項之C為負值。 第二項罰鍰額度之計算取至新臺幣元,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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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前條規定計算應處罰鍰額度逾法定罰鍰額度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度上限裁處之;低於該法定罰鍰額度下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度下限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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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準則汽車之類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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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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