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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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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第2條
主管機關對違反本法之行為,其裁量罰鍰額度除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辦理外,並應審酌違反本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罰鍰額度計算公式如下: 罰鍰額度=A x B x(1+C)x罰鍰下限 前項公式符號定義如下: (一)A:指移動污染源類型。 (二)B:指違規情節。 (三)C:指得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屬得加重裁罰事項之C為正值;屬得減輕裁罰事項之C為負值。 第二項罰鍰額度之計算取至新臺幣元,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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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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