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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外國移民業務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依公司法辦理認許及 分公司登記,經向內政部申請註冊登記,並依法領取營利事業登記證後, 始得營業。 前項外國分公司之設立,準用本辦法中有關本國移民業務機構設立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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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