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移民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 第10條
移民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外國移民業務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依公司法辦理認許及 分公司登記,經向內政部申請註冊登記,並依法領取營利事業登記證後, 始得營業。 前項外國分公司之設立,準用本辦法中有關本國移民業務機構設立之規定 。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移民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